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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蕭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大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但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56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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