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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黃妙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5,250元。
二、請原告提出書狀,表明訴訟標的為請求借款或票款,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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