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1,司,1,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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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清算人曹昇華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二、將八閩旅行社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並補正聲請狀。

三、提出八閩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110年7月13日決議解散八閩旅行社有限公司,並選舉曹昇華為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之簽到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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