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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7號
聲 請 人 孫秀蘭
黃益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各人是否尚生存或已死亡)。
二、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請完整書寫包含被繼承人名稱、受通知書人等相關資料),以及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及被通知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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