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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菁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孫益芬於民國111年8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依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權,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孫益芬係於111年8月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
聲請人雖於111年11月1日即具狀辦理本件拋棄繼承(見本院卷第13頁之本院收狀章),惟未提供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被通知人之戶籍謄本、已通知同順序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暨回執,經本院於111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上開裁定業於111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至聲請人住所地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並於同年12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
聲請人雖於111年12月12日補正其他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通知同順位繼承人之存證信函等,然仍未補正已通知存證信函之雙掛號回執,且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親等關聯(一親等),被繼承人尚有一繼承人吳克勤,而聲請人漏未通知並提供其戶籍謄本,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
後本院於111年12月12日電話通知聲請人於111年12月26日前盡速補齊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同順序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暨回執,否則將駁回其聲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9頁),惟聲請人於通話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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