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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連江縣南竿鄉仁愛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業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玉貴等13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21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7.66+15.70.116.39+52.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315,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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