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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王樹欽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陳哲宇律師
被 告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請求權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283,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 675.49 546 368,818 2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 254.79 580 147,778 3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309.04 580 179,243 4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 960.62 580 557,160 5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 3,846.15 528 2,030,767 總計 3,28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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