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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被 告 曹月仙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16.57平方公尺)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57,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 216.57 728 15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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