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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詳
被 告 金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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