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2,婚,2,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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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㈠陳報兩造於我國最後共同住所地為何。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月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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