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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雲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91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8,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 135.33 730 9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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