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2,補,18,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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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謝應孝
被 告 莊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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