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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吳奇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佩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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