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2,補,30,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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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林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有芹、張妤葳即張有茜、張有若、張金星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暫編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220(2)地號、220(3)地號、220(4)地號、220(5)地號,面積共17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00元【計算式:17平方公尺6,700元/平方公尺=113,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請向連江縣地政局調取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歷次申請登記資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地籍圖、異動索引、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後所有相關資料到院。

三、提出被告張有芹、張妤葳即張有茜、張有若、張金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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