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黃一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彩紅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土地、房屋所有人請求返還土地及房屋應以土地、房屋各自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0000分之150之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以及將門牌號碼連江縣○○鄉○○村000號2樓之1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事實上處分權2分之1移轉予原告。
惟原告未釋明提起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上開土地及未保存登記建物移轉予原告後,原告所獲得之利益),致使本院無從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