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2,補,4,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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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林世浩
被 告 陳常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36元【計算式:連江縣○○鄉○○段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44,00元/平方公尺X被告占用總面積3.19平方公尺=14,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最新之連江縣○○鄉○○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提出被告陳常霖之最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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