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2,輔宣,1,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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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典國
代 理 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應受輔助宣告人之親屬系統表。

三、聲請人及親屬系統表上最近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上最近親屬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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