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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佩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3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5,304元 陳佩詳 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 至民國112年11月26日止 年息12.25% 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2.25計算之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5,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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