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3,促,33,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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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羿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0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及到期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日 違約金利率 1 79,832元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加計萬分之5 2 13,256元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加計萬分之5 3 14,969元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加計萬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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