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3,促,44,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雅苓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5,854元,及其中83,449元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112年1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9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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