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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瑾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瑾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瑾芃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李瑾芃設籍之住所已自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遷離,現設籍於桃園市八德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
則相對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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