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蔡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9,274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書記官賴永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