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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8號
抗告人方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其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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