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3,補,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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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木金
訴訟代理人 林碧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祖境天后宮管理委員會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塗銷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並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105,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2.79 9,000 1,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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