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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曹愛金
曹永騰
曹典賀
陳典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興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39.38平方公尺)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35,1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請向連江縣地政局調取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申請登記資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勿遮隱,如有航照圖等圖片資料請彩色影印)。
三、原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39.38 8,510 33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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