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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游永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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