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3,補,7,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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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劉禮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

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禮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陳報原告就分割標的(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例依據,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113年公告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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