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3,訴,15,200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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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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