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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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