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4,訴,14,2006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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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祖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王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七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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