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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住連江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公示送達,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公示送達公告已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原告應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登載於全國性日報,並將經登載之報紙呈遞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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