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5,繼,3,2006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
共同繼承人 吳文凱
吳淑芳
上列聲請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以該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一一八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
聲請人甲○○因其父即被繼承人吳正平(男,四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三十五之一號)於九十五年三月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本件被繼承人吳正平之繼承人,除聲請人甲○○外,尚有吳凱文(吳正平之次子)、吳淑芳(吳正平之養女)二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該二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凡被繼承人吳正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家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