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6,繼,4,2007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被繼承人林合妹遺產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淑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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