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7,消債清,1,200903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自原裁定公告之到期日起,予以延長六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2日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毛彥程
本裁定已於98年3 月1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