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7,簡,12,2008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丁○○間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1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周正勇、丙○○對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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