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4,6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淑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