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7,訴,10,200903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王依四 失蹤人口
被 上訴人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趙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毛彥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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