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7,重訴,1,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 號
原 告 黃偉雄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雪生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時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毛彥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