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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必要費用及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元=2,40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倘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陳報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未扣除法院強制執行費前)及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6個月內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二子生父李維)目前職業為何?與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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