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98,聲,2,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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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郵信封影本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毛彥程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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