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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劉歹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3,8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3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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