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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6號
原 告 江順德
被 告 鄭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原告應補正㈠被告在連江縣南竿鄉及新北市泰山區之送達處所。
㈡陳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以利本院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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