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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濬
被 告 聖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嬌娥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3,681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681 元,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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