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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金寶
劉鎮華
相 對 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
相 對 人 連江縣南竿鄉馬港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用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連江縣南竿鄉馬港社區發展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第8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劉金寶負擔5 分之4 、原告即聲請人劉鎮華負擔20分之3 ,餘由第三人即第一審原告劉用正負擔(20分之1 )。
聲請人及第三人劉用正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14號判決原判決部分廢棄,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江縣政府負擔百分之90、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江縣南竿鄉馬港社區發展協會負擔百分之5 、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負擔,而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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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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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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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部分│裁判費 │ 24,7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地政規費 │ 26,6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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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部分│裁判費 │ 31,051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部分│裁判費 │ 31,051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
│ │律師酬金 │ 3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合 計 │ 143,542元 │綜上,聲請人共預納│
│ │ │112,491 元;相對人│
│ │ │共預納31,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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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預納計51,440元,因第三人劉用正於第二審│
│ 撤回上訴,該部分即已先行確定,應依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由第│
│ 三人劉用正自行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2,572元(計算式51,440元×1/ 20)│
│ 。則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應負擔(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百分之90│
│ 為43,981元【計算式:(51,440元-2,572元)×90%= 43,981元】,相對 │
│ 人連江縣南竿鄉馬港社區發展協會應負擔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百分│
│ 之5為2,443元【計算式:(51,440元-2, 572元)×5%= 2,443元】。 │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預納上訴裁判費31,051元,嗣第三人劉用正│
│ 上訴後部分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該部分標的價額為467,438 元(計算式:│
│ 連江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800 元×123.01│
│ 平方公尺=467,438 元),訴訟費用為7,605 元,依上揭規定,此部分訴│
│ 訟費用應由第三人劉用正自行負擔。則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應負擔訴│
│ 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百分之90為21,101元【計算式:(31,051元-7,6│
│ 05元)×90%=21,101元】,相對人連江縣南竿鄉馬港社區發展協會應負擔│
│ (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百分之5為1,172元【計算式:(31,051元-7,6│
│ 05元)×5%=1,172元】。 │
│㈢第三審訴訟費用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31,051元由相對人即上訴人福建省│
│ 連江縣政府預納,此部分亦本應由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負擔。又聲請│
│ 人第三審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核定為3 萬元,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聲│
│ 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依上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
│ 裁判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負擔。│
│㈣綜上,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5,082│
│ 元(計算式:43,981元+21,101 元+30,000 元=95,082元)。相對人連江│
│ 縣南竿鄉馬港社區發展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 615元(│
│ 計算式:2, 443元+1,172元=3, 61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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