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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雪花
相 對 人 曹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曹常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曹常興(男、民國五十五年十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曹常興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曹雪花為相對人曹常興之姐。相對人於民國98年12月7 日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即與家人失去聯繫,經聲請人多方探知仍無所獲,乃於99年12月7 日報案協尋,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 年,爰均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親屬系統表為證,且經聲請人於本院106年5月3日訊問時陳述綦詳,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失蹤人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106年3月15日連警南刑字第1060000143號函附卷可考,是本件相對於98年12月7日前往大陸地區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
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
另相對人於98年12月7日前往大陸地區後行蹤不明,計算至105年12月7日滿7年,依法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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