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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小蘭
謝麗萍
謝佳伶
謝鎮鴻
陳志捷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炯明
謝麗萍
聲 請 人 王俐心
王郁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光明
謝佳伶
聲 請 人 謝佳妤
謝佳祐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鎮鴻
林惠茹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一案,未據聲請人等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繼承系統表、陳報被繼承人最後死亡處所、死亡時點及地點、聲請人等知悉記成之時點,而聲請人陳志捷、王俐心、王郁心、謝佳妤及謝佳祐均係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又未釋明本件係為其利益而代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各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等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案款收入登記簿影本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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