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美金17萬1,566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50份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385元(起訴時即民國107年2月8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29.547,美金171566元÷50×29.547=101,3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55 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