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7,補,12,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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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謝語容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被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照上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請求之被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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