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梅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棋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
本件原告向被告連江縣南竿鄉公所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約履行分配店鋪一間,經本院命原告陳報上開店鋪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金額即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惟日後經本院審理如發現該交易價格高於120萬元時,就超過部分再由本院另為補費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