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9,再,2,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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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游桂香
劉增梅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王賽嬌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應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再審之訴裁判費,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及徵收,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2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305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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